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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罰50萬!京東物流收購跨越速運股權案,違反《反壟斷法》

    2022-12-30|16:47|發(fā)布在分類 / 跨境運營| 閱讀:31

    2022年11月16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對宿遷京東博海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收購跨越速運集團有限公司股權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市場監(jiān)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涉案企業(yè)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被罰50萬!京東物流收購跨越速運股權案,違反《反壟斷法》

    隨著反壟斷執(zhí)法的深入推進,企業(yè)經營者集中申報意識不斷提高,主動梳理和報告以前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并積極配合調查。本次公布的案件均為過去應當申報而未申報的交易,案件數量多、涉及企業(yè)廣泛、交易時間跨度較長。依法處理未依法申報案件,既能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維護反壟斷法權威,不斷優(yōu)化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競爭環(huán)境;又能有效督促企業(yè)提升合規(guī)意識和能力,推動企業(yè)和行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jiān)處罰〔2021〕88號

    當事人:宿遷京東博海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洪澤湖東路19號恒通大廈305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guī)定》,本機關于2022年3月11日對宿遷京東博海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博海)收購跨越速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跨越速運)股權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向京東博海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證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京東博海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京東博海。2022年于江蘇省宿遷市注冊成立,是京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物流)下屬戰(zhàn)略投資平臺,最終控制人是京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集團)。京東物流于2012年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略)。2022年京東博海全球營業(yè)額約為(略)人民幣(幣種下同),中國境內營業(yè)額約為(略)。

    被收購方:跨越速運。2007年于深圳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略),主要提供快運服務。2022年跨越速運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yè)額均為(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股權收購。2022年8月12日,京東博海與(略)、跨越速運等簽署了《關于跨越速運集團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及增資協(xié)議》,京東博海收購跨越速運55.1%股權。2022年8月13日,跨越速運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22年8月,京東博海收購跨越速運55.1%股權,取得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經營者集中。

    2022年京東博海全球營業(yè)額約為(略),中國境內營業(yè)額約為(略);跨越速運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yè)額均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22年8月13日,跨越速運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京東博海收購跨越速運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yè)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tài),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罰款,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xù)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guī)定,基于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京東博海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yè)、民生、廣發(fā)、浙商)任一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京東博海0000002102114797。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2022年11月16日

    2022年8月14日,京東集團-SW(09618)發(fā)布公告,公司于2022年8月已訂立最終協(xié)議,公司子公司將收購于中國專門從事“限時速運服務”的知名現代化綜合速運企業(yè)跨越速運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權益,收購以總對價人民幣30億元收購跨越速運現時股份及認購跨越速運已發(fā)行新股份進行,惟須遵守慣常完成條件;該交易已經完成。

    被罰50萬!京東物流收購跨越速運股權案,違反《反壟斷法》
    被罰50萬!京東物流收購跨越速運股權案,違反《反壟斷法》

    2022年11月18日,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辦公大樓,國家反壟斷局正式掛牌。

    市場經濟越發(fā)展,公平競爭就越重要。當前我國市場主體總量已突破1.5億戶,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對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推動高質量發(fā)展、促進共同富裕、實現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意義更加凸顯。

    時隔三年后,國家反壟斷局的成立,體現了國家對反壟斷體制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將充實反壟斷監(jiān)管力量,切實規(guī)范市場競爭行為,促進建設強大國內市場,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yè)、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競爭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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